高等教育资助政策之三 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

发布时间: 2022-03-16 点击量: 1868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户口属于我区;

3、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4、从我区所属高校毕业,毕业时自愿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连续在3年以上(含3年),服务期内考核称职(合格)的。

2014年以后入学的毕业生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的金额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和12000元的,按照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

《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基层就业协议(或就业合同、聘任文件等);就业单位提供的毕业生连续3年以上(含3年)在岗证明、毕业证复印件、贷款合同、还款单据等;大学生村官还需提供其所在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出具的审核意见。 

 自治区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一次性代偿方法,即:符合代偿条件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代偿申请,经审核通过后,一次性代偿完毕。

1、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未获审批前,获得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应主动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在基层工作服务期限内,出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违约记录,将取消其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2、符合申请条件,且服务期满后2年内不主动申请者,视为自动永久放弃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